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九九號聲 請 人 賴志明上列聲請人因與高銘桂等間請求拆屋還地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四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四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葉 勝 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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