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詹瓊雯
詹貴雰詹國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建位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林 大 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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