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七號聲 請 人 邱德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預告函無效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三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上開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一○二年度聲字第四七八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五月十六日送達,有卷附郵務送達公文封足據。聲請人雖即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二六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送達,並有送達證書可憑。茲已逾相當期限,迄未繳納,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駁回其聲請,其聲請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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