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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聲字第 81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一一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趙 粉

趙家陞趙清榮趙金忠趙宏亮趙林稻趙蓴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分行間請求給付執行款項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八九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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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