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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聲字第 81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一六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央電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上列聲請人因與蔡正元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二七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林 金 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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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