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九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王艷大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熾菘等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黃 義 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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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九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王艷大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熾菘等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黃 義 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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