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聲字第 98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八八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呂小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魏淑滿等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給付遺贈物)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九八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