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九○號聲 請 人 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樹桐聲 請 人 曹郁妙上列聲請人因與曹月霞等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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