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一二號聲 請 人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革非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李 彥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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