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二號聲 請 人 橫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輝(原名林驛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鼎開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號),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關於聲請停止執行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再審聲請之裁判確定前,停止其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六五一九七號)之強制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另以裁定予以駁回,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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