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號上 訴 人 許美文被 上訴 人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氤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有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二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保險上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於法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第三審上訴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本件上訴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揭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雖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九○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五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迄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其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蔡 烱 燉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沈 方 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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