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再字第二八號再 審原 告 李瑞琴
李麗淑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律師
華倫明律師林李達律師再 審被 告 平和媒體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汪倩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七○號),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七○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本於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部分,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阮 富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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