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三八四號抗 告 人 李合堯上列抗告人因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一○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三六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民國一○三年四月三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繳裁判費,其抗告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阮 富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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