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3 年台抗字第 45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五八號抗 告 人 李合堯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一○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抗告人雖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九號裁定駁回,且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三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抗告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林 大 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