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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台抗字第 59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五九二號再 抗告 人 蔡國勇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何天瀚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三年度抗字第一○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再抗告人主張:伊因急需資金,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伊與第三人洪木昆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九六七之一、九七六之九、九七九之四、九八一之四、一○一七之二、一○一八之

二、一○三三之四、一○三四之四、一○三五、一○三六地號等十筆土地登記於相對人名下,雙方並訂立附買回條件之買賣契約,約定伊得於六個月內付息後買回,買回期限得展延兩次,每次以三個月為限。嗣伊於展延期滿前通知相對人行使買回權並清償借款,未獲置理。因相對人擬違約將系爭土地轉售他人,為恐致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有假處分之必要等情,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聲請就其中一○三五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為假處分,經台中地院裁定准再抗告人以新台幣(下同)八十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對於該應有部分,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相對人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再抗告人就假處分之請求及請求之原因已有相當釋明,假處分之原因雖未能盡完全釋明之責,惟再抗告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台中地院因而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核無不合。依兩造協議書記載,系爭十筆土地係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以附買回條件,由再抗告人及洪木昆以總價四億六千萬元出售予相對人及第三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並分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及其他訴外人;相對人及其他訴外人於一○三年一月九日,以總價十二億二千四百零二萬零八百七十五元,出售予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有土地買賣契約書可稽。再抗告人欲保全系爭一○三五地號土地之買回請求權,雖為金錢以外之請求,惟若因故無法行使,其所受之損害,客觀上得以金錢評價之,非不可代以金錢之給付,若由相對人供擔保,足以彌補再抗告人因撤銷假處分所受之損害,依社會通念,足認由相對人供擔保,足以達再抗告人債權之終局目的,應許相對人供擔保撤銷假處分。審酌再抗告人聲請假處分之內容為相對人「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拆除等一切處分」,惟相對人及其他訴外人已將系爭十筆土地出售予南山人壽公司合併規劃興建建物,供經營旅館、餐飲、零售商場及停車場使用,若其中單一筆土地無法過戶,將影響系爭十筆土地之規劃使用。再抗告人僅對一○三五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聲請假處分,勢必造成相對人無法履行其與南山人壽公司間買賣契約移轉所有權義務,而遭南山人壽公司依買賣契約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一㈠約定,暫緩支付買賣款項,或解除契約請求買賣總價金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再抗告人所受最大損害為一○三五地號土地按公告現值計算之七百三十八萬一千元,而南山人壽公司得請求相對人賠償之違約金則高達二億四千四百八十萬四千一百七十五元,再抗告人所受損害顯較輕微。相對人已釋明再抗告人因假處分所可確保之利益,或可能避免之損害、危險等不利益,遠低於相對人因假處分將蒙受之不利益或可能遭受之損害,且該不利益或損害有難以補償之虞。爰以裁定駁回相對人之抗告,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命其為再抗告人預供七百三十八萬一千元擔保後,得免為假處分。再抗告人對該命供擔保免為假處分部分,提起再抗告。

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係規定,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故倘有上開法條所定三項事由之一,法院即得依債務人聲請,命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不以三項事由均具備為必要。原法院以再抗告人因假處分所可確保之利益,或可能避免之損害、危險等不利益,遠低於相對人因假處分將蒙受之不利益或可能遭受之損害,且該不利益或損害有難以補償之虞,而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撤銷系爭假處分(原裁定誤為免為假處分)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至其就此部分贅列之其他理由,雖有未當,但不影響裁判結果。再抗告意旨,指摘此部分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阮 富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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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