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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一號聲 請 人 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胡欣怡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一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本院另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而無效,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阮 富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十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