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二號聲 請 人 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City-11451 Cairo, Egypt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英國偏尼普瑞得公司Penipride UK LTD.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及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並訴訟救助,就該訴訟救助部分,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號)後,聲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本院另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而無效,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謝 碧 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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