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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二號聲 請 人 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City-11451 Cairo, Egypt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英國偏尼普瑞得公司Penipride UK LTD.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及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並訴訟救助,就該訴訟救助部分,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號)後,聲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本院另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而無效,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謝 碧 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