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三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被 上訴 人 新竹縣竹東鎮杞林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許金豐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重新分配國有土地事件(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莊翠雲為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本件經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一月十五日為判決後,始查明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一○二年七月五日變更為莊翠雲,有上訴人網頁資料在卷可稽。因當事人未依法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依職權命由莊翠雲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劉 靜 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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