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職字第四一號聲 請 人 侯尚余即侯仁彗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黃瓊英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二六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沈 方 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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