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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職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五八號聲 請 人 邵曰道(羅自坤之承受訴訟人)

邵曰仁(同上)邵國芳(同上)邵慶芳(同上)邵華芳(同上)林頌安(同上)林頌君(同上)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宗賢(同上)上列聲請人與寸麗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邵曰道、邵曰仁、邵國芳、邵慶芳、邵華芳、林頌安、林頌君、林宗賢為聲請人羅自坤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其繼承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於聲請再審程序中,聲請人羅自坤於民國於一○二年四月五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邵曰道、邵曰仁、邵國芳、邵慶芳、邵華芳及邵含芳;嗣邵含芳於一○三年一月四日死亡,林宗賢、林頌安、林頌君(000年0月000日生,法定代理人為林宗賢)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自應由渠等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陳 光 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