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九號抗 告 人 劉聲榮上列抗告人因與高雄市政府秘書處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五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所載抗告人「訴訟代理人陳建宏律師」,應予刪除。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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