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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聲字第 140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聲 請 人 三石礦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林雪清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廠房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本院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五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所載「上訴人三石保溫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上訴人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一六六五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上訴人三石保溫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係「上訴人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謝 碧 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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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