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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聲字第 144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四○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劉秀琴

劉淑珍劉新毅劉淑媛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武田韻諭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號),聲請核定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葉 勝 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