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四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林宗堯上列聲請人因與余德川間請求盈餘分配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李 慧 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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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四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林宗堯上列聲請人因與余德川間請求盈餘分配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李 慧 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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