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八號聲 請 人 林騰澤上列聲請人因與林瑤棋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阮 富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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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八號聲 請 人 林騰澤上列聲請人因與林瑤棋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阮 富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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