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四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上列聲請人因與伊朗回教共和國國防部間請求返還匯款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九號、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陳 光 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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