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號聲 請 人 佟大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佟家驥間請求分割遺產等(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三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四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六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三年二月六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葉 勝 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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