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號聲 請 人 李賴碧雲上列聲請人因與李瑞堂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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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號聲 請 人 李賴碧雲上列聲請人因與李瑞堂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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