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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聲字第 113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二號聲 請 人 張漢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光烈等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蔡 烱 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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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