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八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德風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余明賢律師洪舒萍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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