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四三號聲 請 人 陳信亮律師(即再審原告姜華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再審原告姜華與再審被告姜鍾良妹間請求返還房屋再審之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再字第一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謝 碧 莉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吳 謀 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七 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