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聲字第 116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五號聲 請 人 謝欣玲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正芳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查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者,專屬該再審之訴之受訴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上字第八四六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應由專屬管轄該再審事件之台灣高等法院管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將之以裁定移送本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均有未合。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本院亦不受該裁定之拘束,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六 日

G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