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親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黃輔國等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蔡 烱 燉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沈 方 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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