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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聲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藍蔡誠 住台北市○○區○○○路○○號

藍沛楓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藍引祭祀公業間請求給付派下分配款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謝 碧 莉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