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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聲字第 128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號聲 請 人 蔡麗珠律師(即杜宗昇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杜宗昇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撤銷處分再審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九○號),經本院選任為杜宗昇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謝 碧 莉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