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六號聲 請 人 幸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振暉上列聲請人因與環華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再審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再字第四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叄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阮 富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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