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三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郭 素 霞
劉 高 惠陳 金 德陳 澄 河陳 碧 娥林陳香娥廖 婉 恩黃 文 淵羅 文 君鄧 麗 圓翁 自 清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劉愛玉等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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