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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聲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聲 請 人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原名達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以聲請更正、續行訴訟、異議、陳情等為之,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先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三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黃 義 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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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