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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聲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聲 請 人 李基益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雪玲與被上訴人必萊恩互動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一號),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選任為被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沈 方 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V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