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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聲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一號聲 請 人 王秋芬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林恒如等與相對人黃承昌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再抗告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二號),經本院選任為林恒如之代理人,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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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