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聲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九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二六、二七、二八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執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六○號准予訴訟救助裁定為據,然經核仍不足以釋明其於一○二年間提出本件聲請時仍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聲請再審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謝 碧 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