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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聲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一七號聲 請人 即被 上訴 人 迴龍精機有限公司

永世隆精機有限公司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陳如婷

蕭淑文蕭水樹蕭淑惠蕭淑豐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劉法正律師賴蘇民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歐陽傑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再審事件(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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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