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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聲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三一號聲 請 人 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 杰上列聲請人因與三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三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以無資力繳納裁判費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於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業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則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必要,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林 金 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