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七號聲 請 人 黃振文
黃啟光(即黃啓光)吳珍秀上列聲請人因與黃朝雄間請求履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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