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四○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王田云(原名王年正)訴訟代理人 陳若華律師
吳宜臻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王名弘間請求返還無因管理款項等(返還不當得利)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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