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八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九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二六、二七、二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人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其聲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五、
二六、二七、二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上開規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並於民國一○三年四月七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高 孟 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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