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四號聲 請 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治峯上列聲請人因與巍昌兄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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