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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聲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八二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尚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成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加坡商美味食品工業(新)私人有限公司間商標權權利歸屬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陳 光 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