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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聲字第 62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二二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擎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鳳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葉 勝 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三十 日

V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