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聲字第 75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三號聲 請 人 朱 勝 淡

朱 福 強朱 福 渠陳朱瑞銀朱 美 榮朱 淑 媛朱 玉 簪朱 月 清朱 月 華朱 曉 茜朱 憶 德朱 皇 名吳 金 枝朱 秀 雄朱 兆 宏朱 秀 文朱 兆 喜張朱瑞蘭呂朱瑞蕉朱 瑞 冬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朱瑞菊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七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七三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不服上揭確定裁定向本院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黃 義 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七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06-26